第一节 总则
经兰溪省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法律自2025年2月18日起施行,同时《兰溪民用航空法2023年9月版》废止。
第二节 机场
2.1 机场是方便各玩家来往各大远距离城市的交通枢纽,属特大型建筑,对城市建筑水平及运营管理水平要求高,原则上不允许中小型城市建造机场。
2.2 机场及其附属设施(机场内设施及飞机本体等)对服务区所带来的影响较大,可能会造成卡顿等现象发生,因此在建设机场时应离市中心有一定距离。
2.3 机场建设应秉持按需建设的态度,在兴建新机场前应报由服务器政府审批才可获取建设资格。申报要求见第二节。
2.4 为最大程度避免机场建造给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机场建筑全过程应贯穿实用、环保、科学的理念,不应出现悬空、劈山、毁林等不科学也不环保的现象。机场的跑道等延伸部分亦应如此。
2.5 机场跑道选址应合理,飞机起降及航行期间不应出现穿模现象,跑道应远离山脉、高原、超高建筑物等。
2.6 机场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与周边自然环境相结合并发展特色,注重周边交通接驳。
2.7 对于建设计划荒废或公认无价值、长时间停止运营的机场,服务器政府有权对齐进行回收。
2.8 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受到兰溪省民用航空及兰溪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具体内容以《兰溪省民用航空局强制性规范》为准。
第三节 申报
3.1 新建机场城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善的道路及公共交通系统
2. 境内建筑密度适中,建筑类型多样且全面
3. 城市发展程度达到服务器内玩家的一致认可
4. 有充裕的用于建设机场的空地
3.2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前起未批先建或不达标的,经服务器政府衡量价值后决定是否拆除、保留或整改。
3.3 对于申报时未提及的航站楼拓建计划、新航站楼计划,需在二次申报后开工。
3.4 机场的捷运、地铁、BRT等有关MTR mod的非航空交通线路应单独在兰溪省发改委进行申请,机场申请不包含此内容。
3.5 机场在进行申报前应先获得兰溪省民用航空的选址可行性批准以及机场三字代码。
第四节 标准航线
4.1 标准航线是指MTR mod的客机在空中飞行的点对点的航班路线,由航空公司负责设置和运营。
4.2 标准航线的设置,应结合当地的发展情况及交通需求情况。航空公司有义务结合地市发展情况适时设置航线,并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4.3 标准航线的间隔不宜过于密集,不应出现多条同航空公司负责的重复航线。
4.4 各航司应受到兰溪省民用航空及兰溪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各航司应配兰溪省民用航空及兰溪管理委员会对航线规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五节 附则
5.1 本法律未尽事宜,以服务器政府要求为准。
5.2 兰溪服务器政府保留一切解释权。
经兰溪省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法律自2025年2月18日起施行,同时《兰溪民用航空法2023年9月版》废止。
第二节 机场
2.1 机场是方便各玩家来往各大远距离城市的交通枢纽,属特大型建筑,对城市建筑水平及运营管理水平要求高,原则上不允许中小型城市建造机场。
2.2 机场及其附属设施(机场内设施及飞机本体等)对服务区所带来的影响较大,可能会造成卡顿等现象发生,因此在建设机场时应离市中心有一定距离。
2.3 机场建设应秉持按需建设的态度,在兴建新机场前应报由服务器政府审批才可获取建设资格。申报要求见第二节。
2.4 为最大程度避免机场建造给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机场建筑全过程应贯穿实用、环保、科学的理念,不应出现悬空、劈山、毁林等不科学也不环保的现象。机场的跑道等延伸部分亦应如此。
2.5 机场跑道选址应合理,飞机起降及航行期间不应出现穿模现象,跑道应远离山脉、高原、超高建筑物等。
2.6 机场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与周边自然环境相结合并发展特色,注重周边交通接驳。
2.7 对于建设计划荒废或公认无价值、长时间停止运营的机场,服务器政府有权对齐进行回收。
2.8 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受到兰溪省民用航空及兰溪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具体内容以《兰溪省民用航空局强制性规范》为准。
第三节 申报
3.1 新建机场城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善的道路及公共交通系统
2. 境内建筑密度适中,建筑类型多样且全面
3. 城市发展程度达到服务器内玩家的一致认可
4. 有充裕的用于建设机场的空地
3.2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前起未批先建或不达标的,经服务器政府衡量价值后决定是否拆除、保留或整改。
3.3 对于申报时未提及的航站楼拓建计划、新航站楼计划,需在二次申报后开工。
3.4 机场的捷运、地铁、BRT等有关MTR mod的非航空交通线路应单独在兰溪省发改委进行申请,机场申请不包含此内容。
3.5 机场在进行申报前应先获得兰溪省民用航空的选址可行性批准以及机场三字代码。
第四节 标准航线
4.1 标准航线是指MTR mod的客机在空中飞行的点对点的航班路线,由航空公司负责设置和运营。
4.2 标准航线的设置,应结合当地的发展情况及交通需求情况。航空公司有义务结合地市发展情况适时设置航线,并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4.3 标准航线的间隔不宜过于密集,不应出现多条同航空公司负责的重复航线。
4.4 各航司应受到兰溪省民用航空及兰溪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各航司应配兰溪省民用航空及兰溪管理委员会对航线规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五节 附则
5.1 本法律未尽事宜,以服务器政府要求为准。
5.2 兰溪服务器政府保留一切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