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中 兰溪民航组织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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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本守则为《民航法》的补充。

2. 机场的分类及申报条件​

  1. “客用通航机场”指对外售票的,用于商业航班起飞和降落停靠的航空港口。等效于《兰溪航空运输协会规范》中的“民航机场”。和“军用机场”合称为“军民合用机场”或“军民混用机场”。
  2. “通用机场”指不对外售票,且无Minecraft Transit Railway之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空港口。
  3. “货运机场”指仅起降货物班机的机场。等效于《兰溪航空运输协会规范》中的“货运机场”。
  4. “军用机场”指供常规军事行动中起飞或降落、或有军队以此为基地的机场。等效于《兰溪航空运输协会规范》中的“军备机场”。和“通航机场”合称为“军民合用机场”或“军民混用机场”。
  5. “技术性机场”指符合飞机起飞或降落,但不符合“通航机场”及“通用机场”之定义的飞行设施,一般附属于“通航机场”或“通用机场”。
  6. 一个合法的机场应当包含:
    1. 民航局颁发的建设许可;
    2. 取得本组织颁发的机场代号。此代号会用于空中管制;
    3. 兰溪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机场代号。此代号会用于告知旅客。
  7. 获取民航局颁发的建设许可前,应当:
    1. 具有完善的道路网络及公共交通网络;
    2. 机场的辐射区域建筑密度适中,建筑类型多样且全面;
    3. 常住居民或市政职员达3人或以上;
    4. 城市发展程度达到服务器内玩家的一致认可;
    5. 有充裕的用于建设机场的空地。

3. 机场的建设​

  1. 机场的构造应当科学、合理。不准存在悬空、大面积破坏自然环境、明显且十分影响观感的穿模等现象。
  2. 机场的跑道应当让所有飞行者均能正确识别,且容易降落。
  3. 跑道的结构应当能让飞机顺利起降。如非所有飞机均可顺利起降,则需向民航局、本组织或航运协备案准许起降的飞机,或不许起降的飞机。
  4. 除了得到民航局、本组织或航运协的书面准许外,不得当出现横穿跑道的飞行设施。如一定要出现横穿跑道的飞行设施,应当由民航局、本组织或航运协指派的有经验的玩家协助规划及修建。
  5. 除了得到民航局、本组织或航运协的准许外,飞机在滑行道上的速度不得高于每小时40千米。

4. 航线​

  1. “航线”指定期客运班机所使用的空中固定路径。
  2. 航线的创建需由民航局或本组织书面准许,且予以公开。
  3. 载客航线创建后飞行的第一班航班,全程速度不得高于每小时40千米。
  4. 航线的设置需符合地区的发展现状,及机场的分类。
  5. 在单一航线上运行的班机发出时间不得高于每日5班。

5. 通用飞机​

  1. 通用飞机拥有者需要持有飞机注册地相关机构颁发的书面证书。
  2. 通用飞机拥有者在起飞前,需要向所有途径空域的相关机构获取航线许可,及加入相关塔台频道。
  3. 通用飞机拥有者需遵守相关塔台频道颁发的无线电守则、无线电话语规范等文件,及服从空管的管理。

6. 附录​

  1. 此处未尽事宜,以民航局及本组织要求为准。
  2. 民航局及本组织保留一切在合理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3. 本守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守则无回溯权,机场已于颁布前获批,则不受限于本守则。
 
关于“通用飞机”的附则(2024年8月5日通告A)
通用飞机飞行员需要考取飞行证件才可正式飞行。具体细则请前往秋叶原一站通下载文件查看。